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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公布20起维护消费者权益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4-03-15 16:58:27 来源:银川新闻网

  近日,记者从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获悉,2023年,宁夏市场监管系统紧盯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聚焦民生问题、热点问题,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更好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现将2023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倪某某、王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2年5月,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了假蜂蜜犯罪线索,并从当事人倪某某、王某某处扣押装有“糖稀”产品不锈钢桶及尚未销售的“糖稀”产品。经检测,所扣产品中果糖和葡萄糖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的要求,遂将倪某某和王某某的犯罪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

  2023年11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倪某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二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每时每刻自助餐厅经营以假充真食品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案

  2023年3月,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每时每刻自助餐厅进行执法检查,查明当事人用鸭肉冒充牛肉欺诈消费者以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合并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宁东陕俄食品店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采购进口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7月,宁东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东陕俄食品店进行执法检查,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进口食品和化妆品均从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某公司购进,但未能提供进货票据、食品及化妆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化妆品备案情况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宁东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化妆品,罚款2.5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盐池县荣丰天然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3年6月,盐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盐池县荣丰天然气有限公司经销的独立式可燃气探测器进行监督抽检,查明该批次独立式可燃气探测器所检项目中一般要求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系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盐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没款4.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兴乐集团宁夏电缆有限公司冒用认证标志案

  2023年7月,永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兴乐集团宁夏电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查明当事人在生产车间内分装PVC绝缘电线,无法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已于2021年2月7日被撤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永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冒用认证标志的PVC绝缘电线、罚款5.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高台县富汇农场加油站平罗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车用柴油案                 

  2023年10月,平罗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依法对高台县富汇农场加油站平罗站销售的成品油开展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所抽检的0#车用柴油“十六烷指数”项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没款9.7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银川三和兴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以次充好、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2023年1月,银川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银川市公安局食药环分局对银川三和兴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过对当事人“智能液位控制器”和监控录像检查,查明当事人多次将92号汽油混掺入95号汽油油罐,按95号汽油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不符合标准95号汽油6817.34升、罚没款共计49.8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贺某某、康某某二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1月,同心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同心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对贺某某、康某某二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查明当事人购进电动自行车车架145辆、电池82只,共组装82辆电动自行车,销售了43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同心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没款6.6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宁夏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气瓶案

  2023年6月,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夏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查明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特种设备,出具检验结果严重失实的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人员周某某罚款5万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马某某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依法对其作出吊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中卫市鑫兴隆燃气有限公司使用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3年6月,中卫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中卫市鑫兴隆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查明当事人使用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相关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合并罚款3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银川市金凤区迈阿蜜电音剧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4月,银川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银川市金凤区迈阿蜜电音剧场进行执法检查,查明当事人在其两间库房及出品吧经营的共676瓶印有“MARTELL”及图形、“Hennessy”及图形的酒水等,经鉴定,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188.5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 宁夏乐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6月,灵武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宁夏乐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查明当事人在2022年6月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经销商主动放弃经营权申请书》,要求放弃经营权后,仍在其经营场所的门头上、店内前台处装潢有“索菲亚®全屋定制”字样等相关注册商标,同时在店内经营“索菲亚”品牌家具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灵武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 宁夏涛博教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用语案

  2023年2月,平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夏涛博教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查明当事人宁夏涛博教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店内广告牌、展架、宣传单页上印有“涛博教育现全宁夏最大、最权威、通过率最高的护资、分类考试培训机构,……每年通过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每年为应届毕业生解决就业问题达1000多人!”等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相关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 平罗县牛花花养生馆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医药用语案

  2023年4月,平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平罗县牛花花养生馆进行执法检查,查明当事人在店铺门头悬挂“牛花花养生馆 调理 头疗 肩颈 腰腿痛”字样,店内展板宣传“泥灸养生 具有杀死癌细胞,提升免疫力,补充阳气,扶阳固本,温养经络等作用……”“筋膜养生 军工品质 疼痛类:颈椎病、肩周炎、腰椎间盘突出……”等字样,在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1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 银川军大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2023年3月,银川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转办线索,依法对银川军大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查明当事人为了宣传开展的特色中医脐针疗法和治疗头颈肩胸腰背手足等各种疼痛,在淘宝上定制广告,并将收到的广告窗帘自行安装到该医院北侧窗户上,当事人申请的医疗广告审批内容与当事人发布的内容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六 中卫市西部宾馆(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案

  2023年5月,中卫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依法对中卫市西部宾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查明2023年4月14日,消费者田某某、杨某通过携程平台向当事人预订了两间标间客房,入住日期为5月1日。因当事人接受预定的房间超过实际房间数量,单方取消消费者田某某、杨某的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七 宁夏中卫市动岚健身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权利案

  2023年2月,中卫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依法对宁夏中卫市动岚健身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查明当事人与投诉人签订的《私教协议书》中“条款及声明”第3条规定了“课时费将不会因为任何原因而退还”的内容,限制了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权利的行为,当事人与投诉人之间签订《私教协议书》系格式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八 平罗县橙天电影城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3D眼镜案   

  2023年4月,平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网民举报,依法对平罗县橙天电影城进行执法检查,查明该影城张贴带有“疫情防控建议: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3D眼镜2元一副前台购买”字样的告示,电视显示屏上有“全新3D眼镜2元一副”字样的画面,该影城的行为涉嫌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3D眼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九 银川市兴庆区雅岚酒店提供服务因未执行明码标价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案

  2023年5月,银川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依法对银川市兴庆区雅岚酒店进行执法检查,查明当事人通过抖音网络平台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住宿预订服务,由于当事人自身操作原因,未将服务价格及截止日期明示造成消费者误解,从而无法按时按需为消费者提供相对应的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 福银高速公路固原服务区餐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

  2023年5月,固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福银高速公路固原服务区餐厅进行执法检查,查明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在餐饮服务过程中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未给消费者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权,存在造成浪费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5月16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对存在的问题仍未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相关规定,固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记者 李博豪 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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