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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交警发布5起近期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2024-04-01 12:00:31 来源:银川新闻网

  3月31日,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将银川市近期发生的典型交通事故进行曝光,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倒逼,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提醒。

  案例一:违反禁令在人行横道掉头

  2月12日9时35分许,李某某驾驶的宁A牌小型轿车,沿凤凰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治平路交叉路口向北100米路段连续变道后,违反禁令在人行横道掉头时,遇左侧车道内冀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牌小型轿车(搭载:冀某某)与周某某驶的宁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三车发生碰撞,搭乘人冀某某未系安全带,头部、胸腹部不同程度受伤,事故造成一人受伤、三车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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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是当事人李某某驾驶车辆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道路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之规定。当事人李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冀某无责任;当事人周某某无责任。

  案例二: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

  2月14日11时45分许,喻某驾驶的宁A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喻某某),沿永康北巷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湖滨东路交叉路口处时,遇赵某某驾驶的宁A牌小型轿车(搭载:马某某)沿湖滨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喻某某、马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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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是当事人喻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喻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当事人喻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赵某某负次要责任;当事人喻某某无责任;当事人马某某无责任。

  案例三:未保持安全距离导致追尾

  3月10日12时36分,吴某某驾驶的宁A牌小型客车,沿北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凤凰幻城南门口处时,与前方同车道的赵某驾驶的宁A牌的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赵某的小型客车又相继与前方同车道的程某某驾驶的宁B牌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程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是当事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原因是当事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当事人吴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赵某无责任;当事人程某某无责任。

  案例四:路口违反信号灯左转

  3月1日7时3分许,宋某某驾驶的宁A牌小型客车,沿银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通达南街与绕城快速路路口违反信号灯向西左转弯时,车辆右前侧部位与沿银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白某某驾驶的宁A牌重型货车车头部位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是当事人宋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路口违反信号灯左转,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原因是当事人宋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路口违反信号灯左转,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当事人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宋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白某某无责任。

  案例五:变更车道发生碰撞

  3月8日18时30分,夏某某驾驶宁A牌小型汽车,在永宁县G109(京拉线)大观桥由北向南行驶时变更车道与张某某驾驶的宁A牌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夏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夏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夏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当事人夏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无责任。(记者 李姝 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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