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分社正文
搜 索
首页 - 地市
银川市公布一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涉及药品领域!
2023-12-19 14:11:50 来源:银川市新闻传媒中心

  自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以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了一批药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为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作用,震慑违法,达到查处一类案件、规范一类行为、引领一个领域的目的,遴选了5件具有代表性的药品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银川市金凤区魅力时光美容养生中心经营、使用化妆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3月15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银川市金凤区魅力时光美容养生中心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使用的两种化妆品现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化妆品注册信息、化妆品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台账等资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宁夏万中堂诊所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5月22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银川市西夏区宁夏万中堂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治疗室内使用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鼻氧管、海氏海诺医用输液贴、舌钳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银川市国平大药房未按药品标准说明书要求储存药品案

  2023年6月12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银川市国平大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将需要阴凉条件储存的药品储存在常温区柜台内,且常温区温度高于20℃,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6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药店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然将需要阴凉条件储存的药品储存于常温区(常温区温度高于20℃),未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永宁县李俊镇黄冰岩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5月12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宁县李俊镇黄冰岩诊所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诊所使用的4台医疗器械特定电磁波治疗器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特定电磁波治疗器4台、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银川市兴庆区福尔康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2年9月23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银川市兴庆区福尔康药房在现场无法提供处方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题
友情链接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