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宁夏今后2-3年乃至十余年的发展提供了基本政策遵循和方向指引,将指导全区各地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更好保障救助对象、提升救助服务标准和水平、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稳步健康发展。那么,《实施意见》中都提到哪些新举措?该如何解读?
1、将救助对象划分为三个层次
新举措:针对处于绝对贫困、相对贫困、面临其它困难三类群体分层次分别给予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对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及时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专项社会救助。对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或其他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解读:此前的“8+1”社会救助体系分别是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与社会参与,救助对象主要集中于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容易出现救助政策福利叠加的情况。《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致贫原因区分绝对贫困(低保和特困对象)、相对贫困(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家庭)和其它困难(全体公民)三类救助群体,分层次分别给予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和急难社会救助。
2、扩大社会救助范围
新举措:推进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发展。持续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依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持续落实核算家庭收入刚性支出扣减和低保渐退政策。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解读:明确在全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逐步突破户籍地申请救助的限制。以前要求按家庭申请并予以保障,仅对生活困难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现在明确低收入家庭中特殊困难人员也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代保,基本实现保人与保户相结合的方式。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延长至18周岁,进一步扩大了社会救助范围。
3、拓展特困供养机构职能
新举措: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和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特困供养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
解读:将特困供养机构职能进行了拓展,明确特困供养机构可逐步为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首次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
4、将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新举措: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要及时分析研判对困难群众造成的影响以及其他各类人员陷入生活困境的风险,积极做好应对工作,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适当提高受影响地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保障水平,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强化对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
解读:首次提出将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记者 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