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自治区人社厅下发《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为大力实施助企纾困稳岗等“十大行动”,打好打赢就业收入扩增战,自7月1日起,对我区尚未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各类施工总承包单位,在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据介绍,暂缓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宁夏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到属地人社部门申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的比例和金额。属地人社部门应按规定确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金额,并出具缓缴情况说明。对缓缴政策实行过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属地人社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并作为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的重要依据。
缓缴期结束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银行机构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向工程所在地银行、保险公司申请开立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并将存款协议书副本(保函、保证保险合同正本)送至属地人社部门备案。(新消息报记者 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