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分社正文
搜 索
首页 - 社会
宁夏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新规
2022-06-29 10:42:14 来源:宁夏法治报

  日前,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管理服务工作,减少审批材料、缩短审批时间,加大简政放权力度,通过政策创新,为我区各类市场主体释放空间,增强发展活力,为全区各类企业营造更加宽松优越的创业与发展环境。同时,能进一步促进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保护,更好地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区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优化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于7月1日起施行,从新政策施行之日起我区《不定工时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同时废止。

  什么是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般执行标准工时制,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我国普遍实行劳动者每日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因工作性质、生产特点和工作职责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弹性工时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要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时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可以是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为什么要进一步规范优化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服务工作?

  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为适应国家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原劳动部与自治区相继配套出台了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相关政策性文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践中,对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管理已跟不上发展需要,范围偏窄、手续偏多、审批时限偏长、界限划分不够清晰,对企业灵活用工、合理安排工时、劳动安全保护、维护职工与企业双方权益均造成一定影响。

  新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进一步规范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管理服务工作,减少审批材料、缩短审批时间,加大简政放权力度,通过政策创新,为我区各类市场主体释放空间,增强发展活力,为全区各类企业营造更加宽松优越的创业与发展环境。同时,能进一步促进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保护,更好地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新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通知》适用于宁夏行政区域内依法在宁夏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经批准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在外省、市、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在宁独立生产经营的分公司、分部、分理处等,已在登记地取得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的,也应接受我区的行政监管。

  新政策与老政策相比有哪些明显变化?

  《通知》在遵循与保留原有特殊工时法规规章政策内容基础上,吸收《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最新规定,做了进一步规范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一)审批范围合理放宽。在现有法规规章政策框架允许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方式等变化,在不定时工作制审批上新增加了旅游、餐饮、新就业形态等行业,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上新增加了石油、通信、网络信息、互联网等行业,申请审批的行业范围适度拓宽,有利于解决在实践中企业遇到的新难题。

  (二)审批材料精简规范。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未明确特殊工时审批需提供的具体材料,各地在执行中不够统一、规范。《通知》规范了“关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申请表、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材料清单、不予受理告知书、受理通知书、决定书”六种参考样式,其中前三种为企业申请时提供,后三种为审批部门使用,企业所需审批材料数量减少、简单明了、规范统一。

  (三)审批服务简化优化。一是在外省市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且在宁独立生产经营的分公司、分部、分理处等,无需在宁再次办理特殊工时审批手续,采取跨省互认,只需核实审批件即可,减少重复审批;二是采取就近办理,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登记注册的企业,无需跨地区、就近向所在地的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三是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等已实现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的,通过查询核实,不用提供;四是部分申请材料如无变化,再次申请时不用提供。

  (四)弥补管理服务短板。机构改革后,特殊工时审批由人社与行政审批两个部门承担,因审批主体发生变化,一些地区出现了工作衔接不畅、“重审批、轻监管、缺服务”等问题。《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责任,特别是明确了监管责任、措施、内容等,要求加强工作衔接配合,主动指导企业学好用好政策,共同做好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宁夏法治报记者 马哲)

专题
友情链接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