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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律师“以案释法”:疫情期间这些行为将受到处罚
2021-11-10 16:35:04 来源:中新网宁夏

  中新网宁夏新闻11月10日电 (石羽佳)目前,宁夏疫情防控的形势异常严峻,在这个特殊的时期,更需要注意自己的言行。11月10日,宁夏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针对当前疫情防控的典型涉法案例进行“以案释法”,助力疫情防控,齐心协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案例一:发表不当言论 行政处罚

  2020年1月23日,银川市兴庆区某居民在一微信群中发布“不要出门了,早上刚确诊40多人了西夏区”的不实信息,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引起负面影响,兴庆区公安分局对该居民予以行政拘留三日处罚。

  宁夏京川律师事务所杨斌斌、杨璐嘉律师:该居民发布关于疫情不实的信息,并在网络传播,给社会造成了不必要的恐慌,引起了不良的影响,其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培训机构违规开展线下集中培训 行政处罚

  10月28日,金凤区工业园区内的两家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集中开展线下培训,严重影响了宁夏疫情防控工作整体布局,存在重大疫情扩散风险。金凤区教育局立即对2所培训机构进行关停,公安机关将对相关负责人杨某某、刘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宁夏京川律师事务所孙伟强、严皓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伪造医院工作证明 行政处罚

  10月28日,贺兰县桃林新村小区居民许某在疫情期间伪造贺兰县人民医院工作证明,冒充医务工作者躲避小区管控、擅自流动,后被民警识破。根据许某供述,其所持有的工作证明是朋友马某帮忙伪造的。目前,违法行为人许某、马某被贺兰县公安局依法分别给予行政拘留5日处罚。

  宁夏京川律师事务所吴金胄、张学娇律师:案例中的许某、马某无视疫情防控禁令,伪造虚假证明,阻碍疫情防控人员、人民警察等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可视情况采取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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