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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专技人员职称评审有了详细“说明书”!新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2021-10-21 10:16:32 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这是我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完善职称政策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从制度层面和操作程序上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组织评审和评委会开展评审提供了全面的制度支持。

  《管理办法》将职称评审的实施范围拓展到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明确了职称评审中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立专家库、申报审核、评审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各环节的要求,划定了职称工作规范和纪律要求。《操作规程》紧扣《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发布通知、申报职称、单位审核推荐、评委会办公室复审、论文相似度检测、学术成果盲评、面试答辩、评委会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核准备案、发文办证等作了详细的说明,覆盖了职称评审工作的全部流程。

  《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明确——

  进一步明确基层定向职称的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化离开本县(区)或调入非基层单位,所取得的定向职称失效;专业技术人员按全区统一的规定、标准或相应县域的标准、要求,重新申报同级或以下级别的职称,通过评审的发放全区统一的或相应县域有效的定向职称证书,任职资格年限连续计算。外省区来宁人员,初、中级职称由所在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确认,高级职称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自主评审单位由各单位自行确认,能够在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验证的职称信息,也可由用人单位直接确认。

  对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需转换同级别职称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在拟转换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申请同一级别的职称转评。转换系列后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时,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并延长,中级申报副高级须延长一年,副高级申报正高级须延长两年。

  对非公有制企业范围内已取得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程系列中、高级职称,且仍在我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职称须先转评同级全区统一有效的职称。对转评人员主要考核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企业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自治区(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符合正高级职称评审标准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市场业绩突出、企业效益显著和社会贡献较大的非公企业高管人员或企业家,可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考试,考试合格的可参评高级经济师职称。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制定职称评审标准。

  从机关调入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后,经单位考核和主管部门同意,可比照本单位同资历人员,申报评审相应层级职称。对申报人所学专业与标准条件要求不一致的,可通过两年以上相应专业学习,取得相关专业学历或学位证明,可将其最高学历(学位)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或可通过一年继续教育相应专业脱产学习,取得相关学习证明,在相应系列各层级评审要求任职年限基础上延长两年,可将其最高学历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对于已取得本领域国家注册类专业资格证书、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测试的可视同符合专业要求。

  依据《管理办法》《操作规程》规定,职称评审工作采取分级管理、自主评审、放管结合,实行评委会核准备案制度。各地各部门和用人单位依授权组建评委会,高级评委会,区直部门(单位)、区属企业的中级评委会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各地级市中级评委会,市直部门(单位)、市属企业的初级评委会由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通过备案的组织评审单位按照规定建立评委会专家库,开展评审工作,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自治区人社厅要求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诚信体系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力度,全面实现职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发证。(宁夏日报记者 马照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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