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7日,记者从宁夏民政厅了解到,11月1日起施行的《宁夏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扩大了未成年人的覆盖范围,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将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中规定,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的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与此前相比,将智力、精神残疾由一、二级放宽到三级,将肢体残疾由一级放宽到二级,并新增了一级视力残疾。
在终止救助供养中规定,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此外,新办法还缩短了办理时限,进一步增强困难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新消息报记者 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