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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不得超标超前
2021-09-06 18:29:09 来源:教育部网站

  教育部网站9月6日消息,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决策部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加强校外培训监管,强化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教育部日前印发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针对突出问题,抓住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备案、检查监督等各个环节,明确管理职责,健全管理机制,对培训机构自编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所有线上与线下、学科类与非学科类培训材料提出了全面规范要求。

  一是明确材料内容编审标准。对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和适宜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不得出现超标超前问题;列出了十二条负面清单,强调要守牢政治底线,不得出现意识形态问题,确保正确育人方向。二是完善相关人员资质标准。培训材料编写研发人员必须政治立场坚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社会形象等;学科类人员应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非学科类人员应具备相关行业资质证书或专业能力证明。审核人员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相关教育或培训经验。三是健全审核把关制度。由审批培训机构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的监管工作,实行线上和线下、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材料分类管理。学科类培训材料采取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和教育行政部门外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双审核;其中,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时,对线上及线下培训相对固定形式的基础性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以资料库、视频等形式存在的培训材料进行抽查。非学科类培训材料在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基础上,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相应主管部门开展抽查、巡查。对培训材料出现违规情况的,督促培训机构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查处。

  《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培训机构自查自检、规范培训行为提供了重要依据;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提供基本遵循,将有利于全面提高培训材料质量,有利于加快构建教育良好生态。

  规范培训材料管理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教育部校外培训教育监管司负责人就《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教育部校外培训教育监管司负责人就《管理办法》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请介绍一下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

  答:一是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党中央高度重视“双减”工作。今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制定出台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

  二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既要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也要抓校外培训教育,构建教育良好生态。基础教育阶段,不论校内或是校外,都有责任守护好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促进其全面发展,没有空白地带、灰色地带,必须严把培训材料这一育人载体的关口。

  三是规范管理的现实需要。随着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不断深入,各类培训材料已成为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长期以来,培训材料存在导向性、规范性、科学性不足等问题,对其编写、审核、选用等方面的要求不够明确,培训材料管理存在制度缺失。在现实工作中,亟需强化相关规范要求,完善制度建设。

  2.问:请介绍一下《管理办法》的研制过程。

  答:研制《管理办法》的过程中,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系统梳理文献资料。对国家相关政策、专题研究成果以及全国各省(区、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地方文件进行深入研究,把握现有工作基础。二是开展多方调研。面向学生家长、培训机构,选取北京、福建、江西、河南、陕西、新疆等省份,采取书面调研和现场调研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厘清培训材料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管理办法》治理的重点和边界。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坚持边调研、边起草、边修改。文稿形成后,进行专题研究,先后两轮面向全国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对意见建议逐条研判吸收,完善文稿。

  3.问:《管理办法》所指的培训材料包括哪些?

  答:《管理办法》所指的培训材料,是指经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自主编写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包括线上与线下、学科类与非学科类培训材料。也就是说,只要是培训机构编写的用于面向中小学生培训时使用的所有材料,都在《管理办法》覆盖范围之内,没有死角,没有遗漏。

  4.问:对培训材料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着眼于突出导向、全程把控、动态监管,着力于建立健全培训材料管理机制,既要解决当下实际问题,又要立足长远发展需要。

  一是坚持育人为本。校外培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公益属性,因此,培训材料管理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断提高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

  二是加强全程把控。培训材料管理涉及的环节很多,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犯错误、出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备案等全流程管理,明确人员资质要求、培训材料质量标准、培训材料管理规范等,健全管理机制,突出全流程把控、检视。

  三是强化社会监督。培训材料管理既包括静态的编审、又包括动态的培训使用,涉及从业人员、学生、家长等社会方方面面,只有充分依靠各方的参与和监督,才能确保培训材料的质量。因此,要注重综合施策,动态监管,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和监督举报渠道,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专业机构、媒体公众等监督作用,形成多方合力。

  5.问:《管理办法》对培训材料质量提出哪些要求?

  答:《管理办法》对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科学精神,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二是内容科学准确,容量、难度适宜,与国家课程相关的内容应符合相应课程标准要求,不得超标超前;三是符合学生成长规律,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学习需求,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鼓励探究创新。

  同时,《管理办法》明确强调了培训材料中严禁出现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宣扬宗教迷信等12种情况。这些都是必须牢牢守住的底线,也是培训材料审核的负面清单。

  6.问:《管理办法》对相关人员资质有什么要求?

  答:《管理办法》主要是对培训材料编写研发人员和审核人员提出了相应要求。

  编写研发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编审人员必须在思想政治上过关,要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二是编审人员必须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三是编审人员必须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编写研发人员应准确理解和把握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非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编写研发人员,应具备相关行业资质证书或专业能力证明;四是编审人员必须有合格的道德情操,要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无失德、失信、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审核人员除应符合编写研发人员要求外,还须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相关教育或培训经验。教育行政部门在组建外部审核专家队伍时,还应兼顾相关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教师等共同参与。

  7.问:对不同类型的培训材料如何进行分类管理?

  答:综合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对线上和线下、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材料实行分类管理。

  学科类培训是“双减”规范的重点和焦点,对其监管更严、要求更高。《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学科类培训材料采取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和教育行政部门外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双审核。非学科类培训材料在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基础上,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相应主管部门开展抽查、巡查。

  考虑到线上、线下学科类培训材料形式不一,尤其是一些资料库、视频等,信息量很大且更新变动频繁。对此,《管理办法》也细化了相应管理要求,即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线上及线下培训相对固定形式的基础性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以资料库、视频等形式存在的培训材料开展抽查性审核,并鼓励各地探索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审核把关。

  8.问:对培训材料的选用有什么要求?

  答:《管理办法》加强了对培训材料选用和备案的规范。

  明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规范培训材料选用程序。选用的培训材料须为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式出版物。校外培训机构选用境外教材,应参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明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对所有培训材料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培训材料及编写研发人员信息须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产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变更内容说明和变更材料。

  9.问:如果违规使用培训材料会有什么后果?

  答:《管理办法》明确提出,检查发现培训材料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督促相关培训机构限期整改,并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整改期间,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使用相关材料开展任何形式的授课活动。对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监管厅函〔20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8月25日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管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确保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有效减轻中小学生课外培训负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外培训材料(以下简称培训材料),是指经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自主编写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包括用于线上、线下的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的培训材料(以下简称学科类培训材料)和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的培训材料(以下简称非学科类培训材料)。

  第三条  培训材料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提高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

  加强全程把控。加强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备案等全流程管理,明确内容要求和标准,健全管理机制,细化违规处罚规定,强化日常监管,突出全流程把控、检视。

  强化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和监督举报渠道,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专业机构、媒体公众等监督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培训材料管理有关政策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由其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的监管以及对问题材料处理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三章 编写审核

  第六条  培训材料编写研发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

  (三)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编写研发人员应准确理解和把握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非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编写研发人员,应具备相关行业资质证书或专业能力证明;

  (四)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无失德、失信、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培训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科学精神,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二)内容科学准确,容量、难度适宜,与国家课程相关的内容应符合相应课程标准要求,不得超标超前;

  (三)符合学生成长规律,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学习需求,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鼓励探究创新。

  第八条  培训材料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二)污蔑攻击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损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四)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有反华、辱华、丑华等内容;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犯民族风俗习惯;

  (六)宣扬宗教教理、教义、教规以及邪教、封建迷信思想等;

  (七)含有暴力、恐怖、赌博、毒品、性侵害、淫秽、教唆犯罪等内容;

  (八)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九)植入商业广告或者变相的商业广告;

  (十)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

  (十一)含有误导中小学生产生不良行为的内容;

  (十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九条  培训材料须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人员除应符合编写研发人员要求外,还须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相关教育或培训经验。

  第十条  建立培训材料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制度,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校外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材料的内部全面审核,须按照审核人员资质要求遴选组建内部审核队伍。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培训材料的外部审核,须按照审核人员资质要求组建由相关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教师等组成的审核队伍,明确审核流程和时限,重点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内容和执行课程标准情况进行把关。

  实行培训材料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一条  学科类培训材料采取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和教育行政部门外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双审核。其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线上及线下培训相对固定形式的基础性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以资料库、视频等形式存在的培训材料开展抽查性审核;鼓励各地探索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审核把关。

  非学科类培训材料在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基础上,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相应主管部门开展抽查、巡查。

  第十二条   对于已通过审核的、在多个地区使用的同一培训材料,可由培训机构提供已通过审核的证明,供其他地区审核时参考。

  第四章 选用备案

  第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规范培训材料选用程序。选用的培训材料须为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式出版物。校外培训机构选用境外教材,应参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对所有培训材料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培训材料及编写研发人员信息须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产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变更内容说明和变更材料。

  (一)线上培训保管材料应包括线上学习资源、开发者信息、下载网站、资源主题、资源简介、适用对象及图文来源等;

  (二)线下培训保管材料应包括编写者信息、材料简介、材料内容及适用对象等。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培训对象公开做出书面承诺,所使用培训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开监督方式、畅通举报渠道,通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组织专业力量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编审人员资质、内部审核、选用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培训材料编审人员参训要求,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检查发现培训材料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督促相关校外培训机构限期整改,并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整改期间,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使用相关材料开展任何形式的授课活动。对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

  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相关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送,并且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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