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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宁夏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2021-03-15 11:49:05 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

  又是一年3·15

  ↓↓↓宁夏市场监管系统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公布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坚决打击侵害消费者违法犯罪行为,净化市场经营秩序,现将2020年以来我区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段某某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案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段某某得知火神山医院建设的消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注册“火神山”商标的申请材料,欲在其代售的饮用水中贴牌使用。因“火神山”是武汉抗击疫情前线医院名称,是疫情防控期间全社会舆论关注焦点,是全国人民团结一心、抗击疫情的重要标志之一,火神山医院以外的其他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申请予以驳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构成恶意申请的违法行为。2020年5月19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固原市正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侵害 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0年8月,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举报,对固原市正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中海国能加气站检查发现,其未与相关消费群体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在站内洗车房悬挂公告牌宣布“本站决定加油加气洗车卡换新版,持有旧版洗车卡的司机限1个月内使用,过期作废”,注明“最终解释权归固原正源油气站所有”。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2020年9月16日,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宁夏欧化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肥案

  2020年3月,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夏欧化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其在未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60吨化肥,并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他人厂名厂址。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2020年4月8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肥3吨、没收违法所得7410元,并罚款6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吴忠市利通区仁和堂诊所 销售劣药及欺诈消费者案

  2020年12月,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对吴忠市利通区仁和堂诊所检查发现,其销售的药品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和生精片超出药品有效期,其销售的醋酸泼尼松片无药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等标识信息,也未向患者告知药品真实名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和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2021年1月29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劣药19盒、没收违法所得436.6元,两种违法行为合计罚款10218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惠农区喜诺物资供应站销售 侵犯“SKF”注册商标专用权轴承案

  2019年5月,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对惠农区喜诺物资供应站检查,当场查获其销售的89种742套“SKF”牌轴承为侵犯“SKF”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货值金额25万余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020年11月30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侵权轴承742套、罚款138670.07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任某某无证生产销售化妆品案

  2019年12月,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对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检查,现场查获大量来源不明的广州某品牌化妆品、3桶无标识疑似半成品化妆品和部分化妆品包装空盒。经查明,当事人任某某利用广州注册的化妆品经营企业在广州委托生产化妆品半成品,在银川无证灌装并销售,货值金额61万余元。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构成擅自从事化妆品生产违法行为。2020年5月12日,自治区药监局对其作出没收无证生产的化妆品12280支(瓶)、没收违法所得48270元、罚款1930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宁夏萃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案

  2020年9月,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网民举报,对宁夏萃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由其投资经营的6家“中爱健”字号的个体经营户检查发现,其通过宣传彩页、展板、销售人员授课、体验者自述等方式,向消费体验者明示或者暗示氢气能够治疗各种疾病,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代理的氢气机具有治疗各种疾病的功能从而诱使消费者购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20年10月20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宁夏祥龙羊东家餐饮有限公司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0年8月,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宁夏祥龙羊东家餐饮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火锅餐饮服务,其加工区域不符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执法人员要求其停业整改。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其并未整改且仍在经营,其间营业所得22478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违法行为。2020年10月27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478元、罚款2247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

  石嘴山市二手车交易市场 经营者垄断协议案

  2009年9月至2019年6月,石嘴山市11家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石嘴山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的组织下,达成并实施固定二手车交易服务和评估服务价格、平均分配利润的垄断协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垄断协议行为。2020年10月14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对10家情节较重的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1327965.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银川市子坤商务实业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案

  2019年7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接上级转办线索,对银川市子坤商务实业有限公司调查发现,当事人在《宁夏50大庆社会赞助协议书》中约定的“1年内可使用50大庆标志”期限届满后,继续委托五粮液公司定制“五粮液特供专供酒”,在包装箱、瓶贴标识上依然标注“宁夏回族自治区50年大庆专供酒”字样及徽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20年3月16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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