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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2021-03-04 15:09:08 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

  3月4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推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我区进一步加大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保障措施,并提出相关要求。

  对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转化科技成果依法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选派人员可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选派合作期满应当返回派出单位原岗位工作,或者由派出单位安排相应等级的岗位工作。

  对事业单位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可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可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申报职称,可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鼓励企业为兼职创新人员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提供补贴。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办企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条件。允许其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离岗创办企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返岗的应聘用至不低于离岗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聘用,并逐步消化。

  事业单位根据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需要可按规定自主设置创新岗位和流动岗位用于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对创新岗位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可直接考察招聘。聘用在创新岗位上的人员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对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流动岗位人员由事业单位自主引进,不与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其薪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政策仅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科技研发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人员。对其创新创业申请,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规及时审批;对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影响完成本职工作情况下的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申请,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一般应予同意,且不应随意撤销或变更。

  事业单位要认真把关,严禁扩大离岗创办企业政策实施范围、违规设置创新型岗位,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搭便车”,出现新的“吃空饷”问题。对离岗创办企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返回的人员,按旷工处理;对创新创业活动各类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宁夏日报记者 马照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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