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介良君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介良君利用担任石嘴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所长、石嘴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石嘴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4.5882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归还借款等,为他人在公司业务开展、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办理机动车特殊号牌等方面谋取利益或者提供帮助。案发后,涉案赃款大部分被追回。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介良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4.588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介良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介良君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宁夏日报记者 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