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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敲响银川兴庆区适用民法典“第一槌”!
2021-01-06 17:52:03 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

  1月5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原告宁夏某银行与被告张某、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这是兴庆区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审结的案件。

  被告张某、赵某于2018年7月31日与原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贷34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故原告于2020年9月3日起诉至兴庆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上述合同并偿还借款。

  该案系发生在2020年,新旧法律的适用直接导致裁判结果的改变。按照已经废止的合同法相关规定,案涉合同解除时间应当为判决生效之日。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在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提起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第二款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故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解除。

  最终,法官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一十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以及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判令:原、被告解除合同关系,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宁夏日报记者 张涛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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